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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数电票新规正式实施

2024-04-03

国家税务总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已于2024年3月1日正式实施。其中,针对数电票的部分,有以下新规定:

一、新细则第三条明确指出:“电子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依据税务机关的发票管理规定,以数据电文形式开具和收取的收付款凭证。电子发票与纸质发票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这一规定不仅明确了电子发票的定义,还强调了其与纸质发票在法律效力上的平等性,为电子发票的广泛应用提供了法律支持。

二、新细则第四条增设了关于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的规定:“税务机关将建设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为用票单位和个人提供包括数字化在内的电子发票开具、交付、查验等服务。”这一规定体现了税务机关在推动电子发票发展方面的积极作用,通过建设服务平台,为纳税人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电子发票服务。

三、新细则第二十七条对电子发票的开具和管理进行了规范:“开具电子发票后,如发生销售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销售折让等情形,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开具红字发票。”这一规定确保了电子发票在开具和管理上的规范性,避免了因操作不当或错误导致的发票问题。

四、新细则第三十二条对电子发票信息系统的开发和使用提出了明确要求:“开发电子发票信息系统的单位和个人,在为他人提供发票数据查询、下载、存储、使用等涉税服务时,必须符合税务机关的数据标准和管理规定,并与委托人签订协议,严格禁止超越授权范围使用发票数据。”这一规定有助于保障电子发票数据的安全性和合规性,防止数据被滥用或泄露。

自数电票开票试点扩围至全国范围以来,越来越多的企业积极响应,踊跃参与到试点工作中。随着数电票应用的不断深入,一些热点问题也逐渐浮现出来。以下是针对这些热点问题的汇总,旨在为大家提供更全面的解答。

1.试点纳税人开具不同种类的发票是否共用同一个当月发票总额度?

答:是。目前,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数电票、纸质专票和纸质普票以及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的纸质专票、纸质普票、卷式发票、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共用同一个当月发票总额度。但是发票总额度扣除方式与环节不同。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发票,在发票开具时扣除,扣除的是已实际开具发票的金额;通过税控系统开具的发票,在发票领用时扣除,扣除的是发票领用的单张最高开票限额与发票领用份数之积。

2.试点纳税人在增值税申报期内如何使用当月发票总额度?

答:试点纳税人在增值税申报期内,按规定完成增值税申报前,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中可以按照上月剩余可用发票额度且不超过当月发票总额度的范围内开具发票。试点纳税人按规定完成增值税申报后,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中可以按照当月剩余可用发票额度开具发票。

(一)按月进行增值税申报的试点纳税人在每月月初到完成上个属期(即上个月)申报前当月发票总额度的可使用额度上限为上月剩余可用发票额度,且不超过本月发票总额度;完成上个属期(即上个月)申报且比对相符后可使用额度上限为当月剩余可用发票额度。

(二)按季进行增值税申报的试点纳税人在每季季初到完成上个属期(即上个季度)申报前当月发票总额度的可使用额度上限为上月剩余可用发票额度,且不超过本月发票总额度;完成上个属期(即上个季度)申报且比对相符后可使用额度上限为当月剩余可用发票额度。

3.我是试点纳税人,对开具的数电票进行红冲后我当月的当月发票总额度会增加吗?

答:试点纳税人开具数电票后,当月开具红字数电票的,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同步增加其可开具发票金额。

跨月开具红字数电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不增加其红冲当月可开具发票金额。对于销售折让的情形,也不会增加其可开具发票金额。

因订单激增,导致试点纳税人当月发票总额度无法满足开票需求,请问如何申请调整当月发票总额度?

答: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的“税务数字账户—发票额度调整申请”模块,申请调整当月发票总额度,填写调整理由并上传相关附件后,即可启动人工调整流程。

4.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发票,在开具红字发票时,能够作废红字发票开具流程吗?

具体规则如下:

(1)销方发起无需确认的红字确认单,未开具红字发票前,允许销方撤回;

(2)红字确认信息发起方在提交红字确认单后,对方尚未确认前,不允许修改,发起方可撤销红字确认单;

(3)购销双方任意一方发起且对方已确认的红字确认单,发起方不允许撤销红字确认单,确认方可在确认后且未开具红字发票前撤销确认单;

(4)已开具红字发票的红字确认单不允许撤销。

(5)发起红字确认单后、开具红字发票前,原蓝字发票被认定异常凭证的,系统自动作废红冲流程。

5.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红字发票后,是否需要追回已开具的发票?

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数电票被红冲时,无需追回被红冲的数电票及其纸质打印件;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纸质发票被红冲时,需要追回被红冲的纸质发票。

6.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数电纸票,收款人、复核人未填写,发票是否有效?

收款人、复核人为非必填项,不影响发票的正常使用。

7.当月数电票的发票额度没用完,是否可以结转到下个月继续使用?

不可以。系统于每月1日对纳税人设定当月开票额度上限。

8.开票员在开具蓝字数电票时,点击“立即开票”会跳转至身份验证页面,有时需要频繁验证身份认证,如何调整设置验证频次?

身份认证频次只有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财务负责人账号登录电子税务局才可以修改,依次通过【我要办税】-【开票业务】-【蓝字发票开具】界面,找到位于发票填开右方的【身份认证频次设置】界面,根据实际需要修改人脸识别的认证刷脸频次,时间间隔可以设置范围为0.5小时-24小时。

9.数电票开具错误能否作废?

电子发票开具后不能作废,试点纳税人开具蓝字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服务中止、销售折让等情形,无论当月或跨月均需按规定开具红字数电票。

10.如何申请调整数电票开具金额总额度?

试点纳税人通过登录电子税务局,点击【税务数字账户】—【发票额度调整申请】-新增申请,系统会自动加载基本信息,填写发票额度调整申请信息,上传相关附件,然后提交调整申请后,启动人工调整流程。

11.如何在数电票票面展示银行账号信息?

数电票票面上【销售方信息】栏次中不再显示销售方银行账号,若需要在票面展示银行账号信息,方便核实查看,可通过以下操作完成:登录电子税务局,点击【开票业务】,进入蓝字发票开具票面,在蓝字发票开具界面销售方/购买方信息【银行账号】后面勾选【是否展示】;勾选后会提示:勾选后,开户银行、银行账户将展示在备注栏,您可在发票预览查看。在勾选了【是否展示】并开具完数电票后,购买方收到的票面【备注栏】就会展示出银行账号信息。

12.开具数电票时票面不显示发票号码、二维码和监制章该怎么处理?

在发票预览界面无法显示发票号码、监制章和二维码,需要发票交付后才能完整显示票面信息。

13.数电票开具后,没有及时交付和打印,后续要如何处理?

可通过登录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税务数字账户】-【发票查询统计】-【全量发票查询】,选择查询类型“开具发票”,录入发票开具日期,点击“查询”,点击“交付”按钮即可选择交付或者打印发票。

14.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蓝字数电票时,填写项目名称后无法选择对应的税率是什么原因?

开具数电蓝字发票时,只有选择已经维护的项目名称时才会正常带出税率。若需要新增项目信息,可登录电子税务局依次通过【我要办税】-【开票业务】-【开票信息维护】模块,在主页面左侧“项目信息分类”中选择一个节点,点击“+”弹出新增项目分类页面。填写完毕后,点击“保存”,保存信息并返回主页面;点击“取消”,取消保存信息并返回主页面。在左侧选中一个项目信息分类后,在主页面右侧点击“添加”,进入添加项目信息页面。填写对应的项目名称等信息。项目信息填写完毕后,点击保存返回主页面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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